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校发〔2018〕72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8年9月5日
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经2014~2015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校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将仪器设备向校内和社会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单台套建账价值在4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非涉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当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学校鼓励整合仪器设备资源,通过建设科研条件平台提高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
第五条 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执行海关监管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相关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校、院系、开放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作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合同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运行以及与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九条 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实验室与设备处认定的具有财务项目号的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负责利用仪器设备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具体包括测试分析、加工制备和科学计算等技术服务以及用户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纳入学校在线服务平台“清华大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提高用户的实验技能,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院系及实验室共同开展仪器设备的技能培训。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确定后方可开展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流程如下:
(一)开放实验室进行开放共享服务成本核算,并在充分调研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收费建议标准;
(二)院系在组织用户专家组就收费建议标准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收费标准,报实验室与设备处;
(三)实验室与设备处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后提交财务处备案。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流程按照前款执行。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执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金额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单位部门年度总结评估,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配置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开放共享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院系和开放实验室,学校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鼓励单台套建账价值不足40万元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